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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Society of Work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JSW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在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靠和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政策及其他重大决策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二)普及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知识,积极推广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全民安全科技文化素质;

    (三)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四)围绕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健康咨询服务和建议;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编译出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刊和本会简报;

    (六)根据安全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积极依托协同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和首席专家(工程师)等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协办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九)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兴办有关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承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资质评鉴工作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组织和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评审和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的立项论证、编制、审定和宣贯工作;

    (十二)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安全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四)对本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信息资料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活动作出贡献的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88日本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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