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Society of Work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JSW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在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靠和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政策及其他重大决策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二)普及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知识,积极推广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全民安全科技文化素质;
(三)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四)围绕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健康咨询服务和建议;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编译出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刊和本会简报;
(六)根据安全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积极依托协同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和首席专家(工程师)等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协办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九)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兴办有关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承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资质评鉴工作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组织和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评审和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的立项论证、编制、审定和宣贯工作;
(十二)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安全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四)对本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信息资料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活动作出贡献的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8日本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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