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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江苏省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江苏省煤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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